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与伤残等级和当地规定的标准相关,一般为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的月数。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项补偿费用。其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计算基数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数据。例如,某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若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与此挂钩,就以 6000 元为基础进行计算。另一种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月数的确定由伤残等级决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数标准,且该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如,在广东省,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50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40 个月,七级伤残为 25 个月,八级伤残为 15 个月,九级伤残为 8 个月,十级伤残为 4 个月。假设广东的工伤职工小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其本人工资为 5000 元,那么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是 5000×15 = 75000 元。
还需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工伤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同时,不同地区对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也可能存在差异,在实际计算和申请时,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