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通常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以下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在实际法律事务中,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小李是一名孕妇,她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在知晓小李怀孕的情况下,以合同到期为由,决定不再与小李续签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在小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
该公司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李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她的月工资是5000元,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应为3×5000 = 15000元。但由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李支付赔偿金,即15000×2 = 30000元。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小李的诉求,裁定公司支付小李30000元的赔偿金,并且要求公司将小李的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结束。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孕妇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