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其计算需根据不同的收入形式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具体金额,然后汇总得出。
在计算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时,首先要明确收入的构成。
货币收入: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收入形式,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货币收入的计算相对较为简单,直接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确定即可。例如,企业转让一处房产,购买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万元,那么这500万元就是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对于实物收入,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比如,转让方获得了对方提供的一批建筑材料作为部分转让价款,就需要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这批建筑材料进行评估,假设评估价值为80万元,那么这80万元就计入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对于其他收入,同样需要进行评估作价。例如,转让房地产时附带转让了一项土地的使用权,经评估该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20万元,这120万元也应计入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将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金额相加,就得到了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准确计算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对于确定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计税依据至关重要,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核算收入,避免因收入计算不准确而带来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