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办理,通常是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条件达成后。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办理预售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确保开发商对土地拥有合法的开发权益。只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在该土地上进行合法的建设和预售活动。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项目能够顺利推进,避免开发商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预售,导致项目烂尾等问题。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让购房者清晰了解房屋的交付时间,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施工许可证则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开发商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到项目现场进行查勘。审核通过后,才会给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细则和要求,但总体的核心条件是一致的。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办理预售证,进行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