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职业病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被明确纳入工伤的范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从法律层面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列出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健康损害的保护。
对于职业病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程序。劳动者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会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对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作出判断。
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和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等因素确定。这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旨在保障患职业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因职业病所带来的经济和生活压力。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