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一般情况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办完,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这意味着在正常流程且材料齐全、情况清晰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公证通常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过,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影响办理时间的因素。比如,如果需要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可能需要花费时间去收集和提供相关的文件,像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一旦出现这种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办理时间就会相应延长,因为只有等补充完整材料后,公证机构才能继续进行审查工作。

核实有关情况也是可能导致时间延长的重要因素。公证机构可能需要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继承人的身份、遗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若涉及到复杂的财产状况,如跨地区的房产、股权等,或者继承人关系复杂存在争议,公证机构可能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实,这一过程可能会比较耗时,而且核实所需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内的。

同时,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公证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办理时间也会受到影响。所以,虽然规定了十五个工作日的基本办理期限,但实际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