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是税务领域用于确定纳税义务时间范围的概念。税款所属期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税款所属期止则是纳税义务结束的时间,二者共同界定了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间。
在税收征管中,准确确定税款所属期非常重要,它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
税款所属期起:它明确了纳税人开始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点。不同的税种,其税款所属期起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例如,在增值税中,如果企业销售货物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这个当天可能就是税款所属期起。对于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来说,每个月1日通常就是税款所属期起。这一日期的确定有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清晰界定某一笔收入或行为应当在哪个纳税期间进行申报纳税。
税款所属期止:与税款所属期起相对应,它规定了纳税义务结束的时间。延续上面的例子,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企业,当月的最后一天就是税款所属期止。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根据税款所属期起和止来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果申报的税款所属期错误,可能会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进而影响到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甚至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如产生滞纳金、罚款等。同时,税务机关也会依据准确的税款所属期来进行税收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管,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