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案由,归属于合同纠纷类别。
在我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体系中,案由的设置是为了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方便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受理、审理和统计等工作。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它被明确列为一个独立的案由。
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这种资金融通行为引发争议时,就形成了民间借贷纠纷。例如,出借人将款项借给借款人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出借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此类案件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由。
将民间借贷纠纷作为独立案由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法院准确识别案件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明确案由有利于他们正确选择诉讼途径和准备相关证据。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准确确定案由,以便法院能够及时、准确地受理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归属于合同纠纷大类。因为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借款的合意,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这些都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所以,在民事案由体系中,民间借贷纠纷是合同纠纷下的一个具体案由。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