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需要携带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材料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在车辆检验合格后,由车管所收回原营运车辆行驶证,重新核发非营运车辆行驶证,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这是用于证明办理业务主体的身份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它是车辆所有权的重要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是允许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以及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该表格用于向车辆管理所表明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的意愿和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给车辆管理所。

之后,进行车辆检验。车辆管理所会对申请变更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符合非营运车辆的安全标准。这一检验主要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非营运领域。

完成变更登记。经过审核和检验,如果车辆符合要求,车辆管理所会收回原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重新核发非营运车辆的行驶证,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完成这些步骤后,车辆的使用性质就正式从营运变更为非营运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的手续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办理之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的车辆管理所,以确保手续办理的顺利进行。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需要什么手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