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还清欠款,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可能会准许原告撤诉,也可能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情况制作调解书结案,若已经充分审理也可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在开庭前还清欠款,意味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解决。准许原告撤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处理方式。因为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满足,此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一般会裁定准许撤诉。撤诉后,诉讼程序终结,双方的纠纷以这种方式和平解决。
法院也可能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情况制作调解书。即使被告还清了欠款,原被告双方可能还希望通过法院的调解书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结,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将还款的情况以及达成的和解协议告知法院,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双方签收,就必须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开庭前虽然被告还清了欠款,但案件已经经过了较为充分的审理,法院对事实和证据都有了清晰的了解,法院可能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因为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被告还款,而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完成了还款行为,原告的诉求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得到支持,所以法院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也意味着该案件通过判决的方式画上句号,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结果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