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改变姓名,需根据年龄区分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自然人姓名变更作出了明确规范。这是办理姓名变更的法定依据和基本准则。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由于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处理姓名变更这类事务。所以既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但一般需要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陪同协助下进行;也可以由父母、收养人等法定监护人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等,以证实其具有提出申请的合法资格。

而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可以由本人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姓名变更登记。本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相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姓名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姓名的原因和理由。

在申请姓名变更时,变更理由需要合理合法。常见的合理理由包括名字存在歧义、容易引起误解、与家族长辈重名等。如果理由不充分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户口登记机关可能会拒绝变更申请。同时,姓名变更后,还需要及时办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证件和信息的变更,如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以确保个人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