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在目的、提交时间、金额、退还时间和没收条件等方面存在区别。

目的不同: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并且在中标后能够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它是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约束,防止投标人随意投标又随意放弃,维护了招标活动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按时交付货物、完成工程建设等,确保合同能够顺利执行,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提交时间不同:投标保证金通常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只有按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才会被视为有效投标。这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履约保证金则是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是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措施。

金额不同:根据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这个比例的设定是综合考虑了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投标风险等因素。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要比投标保证金高,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左右,以更好地约束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退还时间不同:如果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如果投标人中标,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而履约保证金是在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后退还,退还时间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可能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退还。

没收条件不同: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而对于履约保证金,当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交付货物、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