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让无偿保管人不承担责任,需看保管人是否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通过事先约定免责条款进一步明确责任承担情况。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认定有其特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让无偿保管人不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保管人是否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和通常要求进行妥善保管,没有故意损坏保管物,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通常指保管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程度,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存在明显的疏忽。若保管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保管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注意,如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保管物等,那么在保管物出现问题时,保管人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在签订无偿保管合同时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清晰地写明保管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这样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不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当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等情况,若保管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保管过程中的记录、采取措施的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双方因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定保管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