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一般不算合同欺诈行为,通常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但如果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等情形,则可能构成合同欺诈。
在一般情况下,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更多地被认定为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等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例如,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发包方在竣工后三个月仍未支付,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合同违约。
而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其核心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打算支付工程款,采用虚构资金实力、项目情况等手段,使承包方信以为真并签订合同、进行施工,之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合同欺诈。比如,发包方虚构自己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让承包方垫资施工,工程完工后却消失不见或者以各种虚假理由拒绝支付款项,此时就涉嫌合同欺诈。
当遇到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承包方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是违约还是欺诈行为。如果是违约,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怀疑是欺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