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房子卖了,租金收取方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为界进行划分。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租金由原房东收取;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租金则由新的房东收取。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在租金收取方面,遵循的是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匹配的原则。

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原房东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有权收取租赁期间的租金。此时,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金支付给原房东是合理合法的。原房东依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保障租赁物符合使用条件等相应的义务。

当房屋完成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东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相应地,收取租金的权利也随之转移给新房东。通常情况下,原房东和新房东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就租金的收取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和交接。例如,可能会对已收取的未到期租金进行结算,由原房东将这部分租金转交给新房东。新房东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租金支付对象的变更情况,避免承租人因不知情而产生支付错误。

如果在租金收取过程中出现纠纷,无论是原房东、新房东还是承租人,都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若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租金支付给了原房东,而新房东要求再次支付,承租人可以提供支付凭证进行抗辩,要求新房东与原房东自行解决租金交接问题。在租赁期内房子卖了,租金收取的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