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遗失物一般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占有遗失物符合侵占罪中关于侵占遗忘物的特征。

需要明确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的手段,违背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这里强调的是财物原本处于他人的占有之下,且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例如,在商场趁人不备将他人放在柜台上的手机拿走,这就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而侵占罪有三种情形,分别是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遗忘物和侵占埋藏物。其中,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遗失物通常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非基于其本意而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且一时难以找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分并不是非常严格,占有遗失物在本质上与侵占遗忘物具有相似性。

当行为人占有遗失物时,该财物并非处于他人紧密的占有状态,而是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行为人发现遗失物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在失主要求归还时拒不交还,这就符合侵占罪中“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构成要件。

例如,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大量现金和证件,捡到者明知失主可能会寻找,却将钱包据为己有,当失主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捡到者要求归还时,捡到者拒绝归还,这种情况就构成侵占罪。所以,占有遗失物一般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