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费一般归业主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物业在小区电梯投放广告,通常是在代表全体业主与广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物业可能在此过程中承担了联系广告商、管理广告投放等工作,但这并不改变广告收益的归属权。物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广告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成本费用,但剩余部分必须归全体业主。

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有些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与广告公司合作并将电梯广告费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发现此类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物业返还属于业主的电梯广告收益。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权益归属上看,电梯广告费本质上归业主所有,物业需按照规定妥善处理这笔收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