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鉴定一般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在司法实践和相关鉴定工作中,轻伤害鉴定的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而对于鉴定机构来说,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求,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这主要适用于一些伤势相对清晰、容易判断的情况,比如明显的体表伤口,其长度、深度等指标可以快速测量和评估。

现实中的伤害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当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时,按照规定,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例如,某些内伤可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来明确损伤的具体程度和范围,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各项检查和分析。

还有一类情况,即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就需要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像一些涉及神经损伤的情况,神经功能的恢复和损伤程度的最终确定需要较长时间的观察和评估,只有在伤情稳定后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轻伤害鉴定的时间会根据具体的伤情和鉴定的难易程度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