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般能在当天安排会见。但不同地区、不同看守所的具体安排和流程存在差异,可能会有一定时间波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为律师会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时间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律师提前与看守所进行了预约,并且准备的会见手续完备,通常当天就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例如,在一些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看守所,律师通过线上预约系统完成预约,携带齐全材料前往,到达后经过简单的身份核实和登记等程序,很快就能进入会见室进行会见。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会见时间延长。比如,在某些特殊时期,如节假日前后、疫情防控期间等,看守所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安排和会见流程,导致会见时间推迟。如果律师提交的手续存在问题,如材料不完整、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等,看守所会要求律师补充完善相关手续,这也会使得会见时间延后。还有,当遇到同时有多名律师申请会见,看守所的会见资源有限时,可能需要排队等待,从而影响会见的及时性。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需要律师额外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会见时间也会受到侦查机关审批进度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