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时效一年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工伤相关的情况中,这一计算起始点有着具体的规定和情形。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过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若当事人对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存在争议,此时就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职工能够明确知晓自己因工伤所遭受的具体损害程度以及可能获得的赔偿范围等,也就意味着其开始知道自身权利是否被侵害。

例如,职工小李在工作中受伤,经过治疗后,于2023年5月完成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他因工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残。如果小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产生分歧,那么从2023年5月这个时间点起,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小李需要在2024年5月之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自己申请并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从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职工之日起,若后续在赔偿等方面出现争议,也从该送达日期开始起算一年仲裁时效。因为此时职工明确知道自己的工伤身份已被官方认可,当用人单位不依法给予相应赔偿等情况出现时,就属于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年的仲裁时效可能会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则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