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判决书没收到法院就已执行,当事人可先与法院沟通核实情况,若发现执行有误可提出执行异议,若沟通无果可通过向上级法院反映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中,法院应在作出判决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待判决书生效且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对方才可申请强制执行。当遇到判决书没收到法院就已执行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及时与法院联系。直接前往执行法院,找到负责该执行案件的法官或执行人员,说明自己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并要求查看相关的送达凭证和执行依据。通过沟通,了解法院是否存在送达失误或其他特殊情况。例如,可能存在送达地址变更、他人代收但未及时转达等情况。

提出执行异议。若沟通后确认确实在未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下启动了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需在异议申请中详细说明未收到判决书的事实,以及认为执行程序违法的理由。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

收集相关证据。为了更好地证明自己未收到判决书,当事人可以收集与送达有关的证据,如未收到法院送达邮件的证明、未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提出执行异议或后续的处理过程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若与执行法院沟通及提出执行异议后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寻求进一步的监督和处理。上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