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包括为当事人毁灭证据提供工具、出谋划策、直接实施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等情况。

帮助毁灭证据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为表现多样。从行为方式上看,直接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是较为常见的情形。例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为了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将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凶器、血衣等物证进行销毁,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关键线索。这种直接动手毁灭证据的行为,无疑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为毁灭证据提供工具也可构成该罪。比如,有人知道朋友涉嫌犯罪,为其提供电锯、化学试剂等工具,用于切割、溶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帮助其消除证据痕迹。虽然提供工具者没有直接参与毁灭证据的具体操作,但他们的行为为证据的毁灭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

出谋划策同样可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一些人凭借自己的知识或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如何逃避侦查、毁灭证据的方法和策略。例如,教导当事人如何伪造不在场证明,或者如何篡改电子数据等。这种通过提供智力支持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案件无法正常侦查、起诉或审判;或者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又或者多次实施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如果只是轻微的帮助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此罪,但可能会受到其他形式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