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期间,其监护权依然属于其法定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学校并不承担监护权,但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说明监护权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顺序和规定,并不会因为学生进入学校而发生转移。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例如,学校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和环境,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安全;要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促进学生的知识学习和能力发展;要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等。
虽然学校不承担监护权,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年久失修,导致学生在使用时受伤,学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期间,监护权仍归法定监护人,学校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特定职责。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