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书下来意味着工伤已被确定。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或职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结果需根据复议或诉讼的判定来确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当工伤认定书正式出具时,在正常流程中,就代表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完成了对该起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具有行政效力。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所以一旦工伤认定书下达,就是行政部门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最终判断,表明该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也赋予了相关方救济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工伤认定结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工伤认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问题,就可能会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认定。

因此,虽然工伤认定书下来通常意味着工伤已被确定,但在存在争议并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时,最终的工伤认定结果还需等待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