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该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权利,同时需承担不得随意转让、继承居住权,合理使用住宅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等义务。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占有和使用权:这是居住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等方式确定的用途和范围,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比如,居住权人可以在该住宅内居住、生活,使用住宅内的附属设施等。
排他权: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居住权益的非法干涉。即使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妨碍居住权人正常使用房屋。例如,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擅自将居住权人赶走。
而居住权人需要承担的义务也不容忽视。
不得随意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一般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人不能将其居住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
合理使用住宅:居住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结构和用途。例如,不能将居住用房擅自改为商业用房。
承担日常维护费用:居住权人在使用住宅过程中,需要承担因使用而产生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等。这有助于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返还住宅: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发生时,居住权人应当将住宅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