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离婚法院调解几次才能离婚。法院调解次数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可能一次调解成功离婚,也可能多次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调解是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对于调解的次数,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作出具体的数量限制。

有些离婚案件情况相对简单,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分歧不大,可能经过法院一次调解,双方就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从而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例如,夫妻二人因长期分居感情淡漠,对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等事项都没有异议,在法院调解时,双方很快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一次调解即可完成离婚程序。

也有很多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夫妻双方可能在离婚与否、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比例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多次组织调解,尝试促使双方化解矛盾、协商解决问题。比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却不同意,并且在财产分割上要求获得大部分财产,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可能会分别与双方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底线,多次组织面对面调解,希望能够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并且法院经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中法院调解次数会因案而异,关键在于是否能达成调解协议或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