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诸多区别,包括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审理程序等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它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种外部的、司法性质的监督。通过司法审判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例如,对某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行政行为不合理,也可以作出变更等决定。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一般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极少数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审理期限较短,一般为60日。行政诉讼则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需要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行政诉讼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审理期限相对较长,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
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