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别人财物价值2千块钱以上,一般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会被判刑,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若符合相关情形,达到立案标准,则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仅故意损害别人财物价值2千块钱,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

不过,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存在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符合立案追诉的情形,即便财物价值未达五千元,也会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