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包含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经济补偿纠纷、工伤待遇纠纷等多种类型。
劳动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这其中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产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也可能引发纠纷。
劳动报酬纠纷也是高发的争议类型。它主要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工资争议等。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纠纷同样不容忽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能因此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待遇,或者在生病时无法获得医疗报销。
经济补偿纠纷通常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等问题,都容易引发争议。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待遇纠纷在劳动争议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不承认工伤事实,或者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劳动者存在分歧。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项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