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解除劳动合同不赔偿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劳动者要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赔偿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等。如果用人单位属于应当支付赔偿却不赔偿的情况,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步是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可以心平气和地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说明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应获得赔偿的依据,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这是最便捷、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若协商不成,可进行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会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不成功,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者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等。通过法律途径,劳动者有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