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到赔偿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满一年或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小张在某公司工作,从2024年1月1日开始上班,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2024年2月1日起,公司就需要支付小张双倍工资,直到公司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到2024年12月31日(满一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时间为11个月。这是因为满一年后,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