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在土地性质、产权、交易限制、房屋质量与配套、价格等方面存在区别。

土地性质方面,回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较为多样,可能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这意味着在土地获取成本上相对较低。而商品房的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开发商需要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经过合法竞拍等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成本较高。

产权方面,很多回迁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可能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存在限制。有些回迁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整的产权证书,或者即使办理了证书,在交易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商品房则拥有完整产权,购房者可以自由地进行买卖、抵押等交易,产权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交易限制方面,回迁安置房通常会有交易时间限制,为了防止炒房等情况,政府一般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而商品房只要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书,随时都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流程相对规范和便捷。

房屋质量与配套方面,回迁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可能相对较低,在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可能不如商品房。而且在小区的配套设施上,如绿化、物业服务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商品房开发商为了提高房屋的竞争力,往往会在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上投入更多,以吸引购房者。

价格方面,回迁安置房由于土地成本低、建设标准等因素,价格通常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这也是很多人选择回迁安置房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时,较低的价格也反映了其在各方面与商品房存在的差异。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