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涉及特定领域虚假广告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会协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网络虚假广告方面起着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查处,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
例如,当消费者发现某网络平台上的化妆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的情况,就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该广告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属于虚假广告,会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会参与网络虚假广告的管理。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网络虚假广告,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会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因为这些领域的广告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安全,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监管力量。
以医疗广告为例,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医疗广告,夸大治疗效果,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外,卫生健康部门也会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互联网平台在网络虚假广告管理中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平台有义务对其平台上的广告进行审核,发现虚假广告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删除广告、限制广告主账号等。如果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虚假广告发布,也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虚假广告的管理是一个多部门协同的过程,通过各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