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转让债权起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若在虚假转让债权起诉过程中存在其他行为,也可能涉嫌诈骗罪等犯罪。
在法律实践中,虚假转让债权并起诉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通常会被认定触犯相关罪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虚假诉讼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转让债权起诉就属于典型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比如,甲与乙之间本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为了非法获取利益,虚构了乙欠其债权的事实,并将该虚假债权转让给丙,丙依据虚假的债权转让关系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还款。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使得司法机关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处理虚假案件中,还可能导致乙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可能会因这场虚假诉讼而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应对,甚至可能面临错误的裁判结果。
如果虚假转让债权起诉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还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若法院基于虚假的证据作出了乙向丙还款的判决,乙被迫向丙支付了款项,而丙与甲恶意串通,将该款项非法占有,这种情况下,甲和丙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转让债权起诉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根据具体的行为和情节,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对于此类行为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以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