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条款等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包含的内容丰富且重要。工程范围明确了承包人所承担的具体工程任务,是合同的基础条款,清晰界定了工作边界,避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内容不明确产生纠纷。建设工期规定了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跨度,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则进一步细化了分阶段的时间节点。合理的工期安排有助于保障工程的顺利推进,同时也是判断承包人是否按时履约的重要依据。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要素,合同中会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详细约定,如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行业标准等。质量标准的明确有利于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工程造价涉及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总额,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等。它是发包人支付款项的重要依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调整条件等内容,以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等情况。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对于承包人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至关重要。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交付相关的技术资料,如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否则可能影响工程进度。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明确了由哪一方负责采购和供应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相应的质量责任和检验义务。拨款和结算条款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时间和条件,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程序。合理的拨款和结算安排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资金流,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竣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最终检验,合同中会明确验收的标准、程序和时间等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则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的承诺,保障了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相互协作条款强调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