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37天的起始计算是从被关押进看守所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在派出所的时间开始算。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37天是针对刑事拘留而言,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算下来,最长就可能达到37天。
需要明确的是,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职责。在嫌疑人被抓获后,通常会先在派出所进行初步的讯问和调查等工作,但这一阶段不属于刑事拘留的时间范畴。只有当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时,刑事拘留才正式开始计算时间。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当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时,意味着刑事拘留程序正式启动,开始计算这37天的期限。所以,37天的拘留时间是从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那一天开始起算的,而不是从在派出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