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到期后,应当及时解除。解除时需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等情况,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执行机关应及时向其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对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机关要及时解除对其的监视居住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案件侦查尚未结束,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收集情况,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例如,若有新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增加,可能会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反之,如果证据不足等情况,可能就会解除相关措施,不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一阶段暂时恢复了相对自由的状态,但这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案件仍可能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司法机关会继续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案件的处理。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出现,司法机关依然可能会重新启动相关程序或采取新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