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

离婚诉讼中,准确认定共同债务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该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就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支出。比如一方为家庭日常买菜、支付水电费等所产生的债务,即便以个人名义,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该债务就可认定为共同债务;或者虽然借款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所需,但夫妻双方有共同参与投资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法院会审查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款项流向等情况。同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债务的性质。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离婚诉讼共同债务怎么认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