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丢失,责任赔偿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如果是在货运合同关系中,在没有相反约定时,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保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确定谁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通常的货运合同关系下,只要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运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家物流公司承接了一批电子产品的运输业务,在运输途中因车辆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盗,那么该物流公司就需要对货物的丢失进行赔偿。

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情形。当货物的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如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货物损毁丢失,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也可使承运人免责,例如运输新鲜水果,在合理的运输时间和条件下,因水果自身的腐烂特性导致一定数量的损耗,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还有就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丢失的情况,比如托运人没有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丢失,责任应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在货物运输中,很多托运人会为货物购买保险。如果货物丢失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那么托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托运人对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货物运输途中丢失的责任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运输合同、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