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两年缓两年是指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属于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它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在“判两年缓两年”的情形中,法院判定罪犯的犯罪行为应处以有期徒刑两年,但给予其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在这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罪犯无需在监狱中服刑,而是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罪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例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两年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两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再犯新罪,又或者发现漏罪,那么就会被撤销缓刑。对于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会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会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