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提车时间需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如果不需要检验、鉴定,在完成事故调查后就能提车。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等目的,交警部门有权扣留涉事车辆。对于提车时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例如,交警在事故发生后,因需要确定车辆的制动性能、碰撞痕迹等情况,决定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的检验、鉴定期限为二十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从确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五天内交警部门就要通知当事人提车。

如果事故情况较为简单,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在完成事故调查后,肇事者就可以提车。但具体完成事故调查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会受到事故复杂程度、交警工作安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未处理等情况,可能会影响提车时间,需要先处理完相关问题后才能提车。肇事者提车时间要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程序的进展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