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赔偿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一般来说,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通常无需赔偿;若是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合同,赔偿按照双方协商结果执行。
要明确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概念。合同终止通常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消灭;合同解除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在赔偿方面,因违约导致的情况较为常见。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减少,比如货物的损毁、运输费用的额外支出等。间接损失是指守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对方违约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
对于法定免责事由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战争等。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合同,那么赔偿问题完全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各自的损失等因素,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来明确赔偿的金额、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合同中可能会预先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