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在特定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一般而言,债权具有相对性,通常不被纳入传统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但当第三人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故意侵害他人债权时,会构成侵权行为。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对世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它是特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观念认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主要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所以债权通常不在侵权行为法的直接保护范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理念的演变,对于债权保护的范围也有所拓展。
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侵害债权可构成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条件是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其行为方式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第三人明知他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采用胁迫、欺诈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第三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债权的侵权。
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丙公司为了打击甲公司,故意以高额利益诱惑乙公司违反与甲公司的合同,转而与自己进行交易。乙公司因此违约,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主观上具有故意,其以高额利益诱惑的行为违背了正常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丙公司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对甲公司债权的侵权,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还需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实际损害,且该损害与第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