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未取得抚养权,依然享有法定的探视权。若探视权的行使遇到阻碍,可先尝试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探视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其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双方可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细节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争取营造一个和谐的沟通氛围。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安排,确定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探视时间,以及在公园、游乐场等合适的探视地点。
如果协商无果,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考虑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比如,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介入,这些组织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帮助双方解决矛盾。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以证明自己享有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同时也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探视权的行使能够给孩子带来积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