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治安拘留,执行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治安违法情节较轻,可能继续执行取保候审;若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监羁押。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治安拘留,这一情况需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而治安拘留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如果被治安拘留的行为与之前涉嫌的刑事案件没有关联,且情节相对较轻,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取保候审被取消。执行机关会综合考虑治安违法的严重程度、对诉讼活动的影响等因素。例如,只是因一些轻微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推搡等行为被治安拘留,这种情况下,执行机关可能会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遵守规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如果治安违法情节严重,或者该行为显示出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那么执行机关可能会认为其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打架斗殴致人重伤等较为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执行机关有权决定取消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重新收监羁押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待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取保候审期间被治安拘留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