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一般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处理夫妻离婚共同债务还款问题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是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的首要资金来源。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购房产生了银行贷款这一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就可以先考虑用该房产的处置所得来偿还贷款。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需要就债务的偿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这个协议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债务的形成原因等因素来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比如一方在婚姻中主要负责家庭日常开销,另一方则有较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债务,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如何分担这些债务。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的用途、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例如,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子女教育费用,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合理分配债务的承担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院对债务的承担作出了判决,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