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报销不了的医疗费,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能由职工自行承担。

在工伤保险报销过程中,对于报销不了的医疗费,要依据不同情形判断承担者。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部分医疗费无法报销,那么这部分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使得职工无法正常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全部费用,那么报销不了的部分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降低,进而使得职工工伤待遇降低,差额部分也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是职工自身的原因造成医疗费无法报销,一般由职工自行承担。比如,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未经医疗机构同意,自行到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由此产生的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通常就需要职工自己负担。又或者职工使用了工伤保险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且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这部分费用也难以通过工伤保险报销,需职工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报销不了的医疗费承担问题,关键在于明确导致无法报销的原因,根据责任归属来确定最终的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