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有报销的医药费,一般情况下,若属于合理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未报销部分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若超出规定标准等不合理费用,可能由职工自行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费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

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况: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部分费用无法报销,那么这部分未报销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使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降低,进而影响了报销额度,差额部分用人单位需负责。对于一些虽然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但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原因未能完全报销的合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比如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符合规定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但因基金支付比例限制,仍有部分费用未报销,这部分费用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

职工自行承担的情况:若工伤职工使用了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药品或服务,如自行要求使用进口药品且该药品不在报销目录内,或者进行了与工伤治疗无关的检查、治疗等,由此产生的费用通常由职工自行承担。

如果涉及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有部分费用未得到赔偿且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报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确定费用的承担主体。工伤未报销医药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