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后后续医药费的承担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若已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符合规定的后续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若不属于工伤,后续医药费通常由造成伤害的责任方承担或由个人自行承担。
对于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只要后续治疗是因工伤引起的,并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部分后续医药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其经济负担。例如,一名工人在工作中手部受伤,经治疗后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因手部功能恢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康复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后续医药费,都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某小工厂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后仍需继续治疗,此时该员工的后续医药费就应由该工厂承担。
若不属于工伤的情况。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后续医药费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被他人打伤,那么打人者需要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若无法找到侵权人或者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后续医药费则通常由个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