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免除,主要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法定情形,以及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要求行使权利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一是主债权消灭。当主债权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作为从权利的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了欠款,主债权不复存在,担保责任自然免除。二是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了担保物权,如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责任也会免除。三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担保人的权利主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会被免除。
对于保证担保,在不同保证方式下,还有特殊的免除情形。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的责任就会免除。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欠款担保人要免除担保责任,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